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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的公安人员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立功?

时间:2014-3-8 20:03:03阅读量:

 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2005年8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期间,陈某为减轻罪责,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发生在该县的、经该县公安机关多次追捕均未抓获的一个抢劫在逃犯藏匿地点,并得到查证属实,根据该线索,公安机关顺利抓获该抢劫在逃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安民警,其特殊身份促使他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公安民警所应尽的义务,被告人陈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抢劫在逃犯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分歧: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是公安人员,具有法定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职责,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提供抢劫在逃犯藏匿地点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理由是:1、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被告人陈某被捕后,已是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警察身份,其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抢劫在逃犯的案件线索,使公安机关顺利侦破该案,该行为属立功,对陈某所犯的交通肇事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从立功的立法目的分析来看,法律设立立功制度旨在促使更多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争取主动,给社会带来好处,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最佳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落实,实现刑罚目的。陈某提供线索的行为确实减少对抢劫案的诉讼投入,能够实现立功的立法目的,因此应当认定为立功。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理由是:1、陈某具有公安民警这一特殊身份,抓捕或协助抓捕逃犯或犯罪嫌疑人是其法定应尽的职责,其不作为便是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应受相应的处罚。因此,其在因其他案件被审查归案后提供其开始所隐瞒的线索,只是其主动如实交代其以前不作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可作为对其不作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不能在另外案件中认定为立功。否则,可能就会出现对其提供线索抓捕或协助抓捕逃犯或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行为进行二次评价,即把陈某提供犯罪嫌疑人藏匿地址的行为既作为对其不抓捕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的依据,又成为他罪中予以从轻处罚的立功情节。即便对陈某不抓捕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也不应将其提供嫌疑犯藏匿地址的行为认定为立功,因为,如果将其提供嫌疑范藏匿地址的行为认定为立功,也同时就肯定了其以前不抓捕行为的正当性,这显然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合法的。2、如果将该行为认定为立功,“立功”法律规范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很有可能被具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所利用,发生扭曲,立功法律规范的评价、指引功能实现的不是积极效果,而是消极效果,违背立法之本意。

评析:

两种意见分歧实际上是法律规范价值取向的分歧。本案之所以存在争议是因为陈某具有警察这一特定身份及法定职责、义务所引起,那么,警察职责、义务是否影响警察犯罪后立功的认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得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另外,一些部门规章也规定了人民警察的相应职责。可以看出:1、警察不同与其他一般主体,其具有一般主体所不具有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即“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抓获(包括协助抓获)犯罪分子”。2、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义务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根据以上的不同,笔者认为,对警察犯罪后主动交待其以往不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一般主体主动交待违法、犯罪行为的评价应该是不同的,就如紧急避险的主体在立法上不同一样。否则就会出现第二种意见所说的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如果案例中被告人陈某是该抢劫案的侦查人员,就更加典型。另外,虽然法律规定立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立功,有利于查处犯罪,从而减少在侦查案件上的投入,及时打击犯罪,提高刑事斗争功效,认定陈某行为构成立功可以及时侦破该抢劫案件,但是,我们还应注意认定陈某提供线索行为构成立功所带来更大的负面价值,即会从源头上造成更多的犯罪生产,投入更大成本。因为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本身有可能就是犯罪,同时其放纵、包庇行为还会滋生他人犯罪,这些案件的侦破难度比其他案件是大的,投入的成本必将更大。

具体到本案而言,陈某隐瞒案情和线索不报,本身就是一种严重失职行为,虽然陈某在其被逮捕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使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侦破了此案,但由于陈某身为警察知情不报,未履行一名警察应尽的法定职责,使公安机关延迟侦破此案,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过错大于立功,故对陈某所犯的交通肇事罪不应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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